私自開辦煉鉛廠,先后購買了價值過億元的廢舊鉛酸蓄電池1.35萬噸,用來進行還原鉛生產,給環境造成極大污染。近日,經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田建國、厲恩國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二人共同賠償處理含鉛廢物產生的費用13萬余元。
35歲的田建國是山東臨沂人,初中畢業后換過幾次工作,最終做起了廢品收購生意。田建國發現廢舊的電動車越來越多,但正規回收電動車中廢舊鉛酸電池的渠道卻很少。于是,他在老家干起用廢舊鉛酸電池提煉鉛的生意。生意剛起步,購買來的廢舊鉛酸電池還沒來得及處理,田建國就被當地工商部門處罰了。但他不甘心,仍千方百計想重操舊業。
2012年,田建國結識了熊某(另案處理)等人。熊某和朋友建了一個煉鉛廠,由于不懂技術,又沒有流動資金,建成后廠房一直閑置著。畢竟因為這事被處罰過,田建國心里有點犯嘀咕,熊某隨即告訴他:不用擔心政府部門的檢查,廠房的土地是租厲恩國的,他在當地“混”得開,生產之外的事情全部由他來擺平。
田建國喜出望外,一番實地考察后,雙方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自2012年8月起,由田建國租賃廠房煉鉛,每月租金6萬元,自負盈虧。
租好廠房,建好冶煉爐,帶著從老家招來的工人,田建國躊躇滿志,準備大展身手。但由于剛入門,生意斷斷續續、比較冷淡。
經過一番外出考察,田建國慢慢摸清了提煉鉛的要點,也通過朋友介紹收集了一些“供貨商”和“銷售商”的聯系方式,對于供貨商,田建國承諾愿意以不低于甚至高于市場的價格收購廢舊鉛酸電池,一來二往,供貨商發現田建國付款非常及時,也愿意把貨供給他。對于生產出的鉛錠,田建國漸漸有了一些固定的客戶。如此一來,供貨、銷售渠道順暢了。田建國又從老家請來師傅專門指導工人提煉鉛,技術上也日益成熟。
看著田建國的生意很好,厲恩國眼紅了,不甘心每月只收租金,想從中分一杯羹。于是,他在廠房前的空地上,又建了新的廠房,并提供爐子等設備。隨后,田建國以每月12萬元的價格租賃了厲恩國提供的兩臺爐子。
2013年10月22日,經群眾舉報,公安機關聯合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對田建國經營的煉鉛廠進行了查處。
現場發現,煉鉛廠生產設備簡陋,生產時用來冷卻鉛錠的水直接用泵從地下抽取,冷卻后的廢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接往地面排放。焚燒電瓶鉛芯時產生的有毒氣體則直接通過煙囪排出。溢出的粉塵用自制的布袋收集后一部分被放入冶煉爐中焚燒,一部分則被重新賣掉。工人既沒有經過任何技術培訓,生產時也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根據現場勘驗筆錄顯示,該廠未經環評審核,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無處置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照。生產過程中,不具備廢物處置條件。該廠廢墟場地中存留大量含鉛廢料、廢酸液、黑色熔煉廢渣等物質均為危險廢物。
經環保部門認定:該廠為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項目。生產過程中將大量含鉛廢渣露天堆放,非法煉鉛產生的廢氣直接排入大氣,廢水直接排入地下,造成嚴重污染。
公安機關查明,自2012年8月至案發,田建國共向浙江、湖南、河南、江蘇等地的20余人收購廢舊鉛酸電池1.35萬余噸,價值過億元。生產出來的鉛錠則被田建國以每噸1.2萬元左右的價格進行銷售。截至案發,田建國共銷售還原鉛1000多噸,貨值近2000萬元。
因案情重大,該案先后被公安部、最高檢列為2014年度第一批掛牌督辦的污染環境案件。此案也是徐州市云龍區檢察院2009年以來受理的首起污染環境案。
受理審查起訴后,云龍區檢察院認為,田建國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達1.35萬余噸,嚴重污染環境,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
2014年8月8日,云龍區檢察院以田建國、厲恩國涉嫌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并對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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